●限專技人員●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職業安全職系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工業安全技師、職業衛生技師),並於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且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者。
2.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具有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及良好溝通能力。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情事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4.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